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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才是内涵式发展?国央企60项核心制度,规范与发展的平衡

文/华彩咨询 白万纲


前言

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与大合规体系的全面构建,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划定了新坐标、明晰了新路径。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愈发凸显规范化导向,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稳步迈向体系化、精细化、科学化。

从治理机制优化到经营行为规范,从风险防控强化到价值创造提升,国有企业始终围绕“五力三做两核心”战略导向(即提升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聚焦主责主业,做强做优做大,锚定核心功能、核心竞争力筑牢发展根基),持续完善制度供给、强化制度执行。

本文梳理的60项核心制度,正是国企践行规范化发展要求、夯实现代化企业制度根基的重要体现,涵盖合规管理、投资监管、债务防控、科技创新、社会责任等关键领域,形成了覆盖经营全流程、管控全链条的制度闭环,为国企在新发展阶段坚守核心定位、实现提质增效提供了坚实保障。

按照制度的重要性排列,我们大概可以找出这六十个关键制度及规定来探视国央企究竟在怎样的规范化环境下前行,也可以让哪些对国企各种乱喷的声音来得以更为客观的看待国央企的改革,治理,责任,运作和规范。

1.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资委2022.08)

2.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2022.10)

3.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资委2023.01)

4. 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指引(国资委2023.02)

5.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2023.04)

6. 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国资委2022.05)

7.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国资委2023.03)

8.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国资委2023.05)

9. 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资委2023.06)

10.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的通知(国资委2023.08)

11.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委2023.10)

12.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委2023.12)

13. 国资监管提示函/通报工作规则(两则,国资委2024.02)

14. 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国资委2024.03)

15.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国资委2024.04)

16.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国知局2024.05)

17.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国资委2024.06)

18.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委2024.07)

19.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2024.09)

20.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委2024.10)

2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委2024.11)

2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委2025.03)

23.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资委2025.06,令45号)

24. 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质量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国资委2025.07)

25.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2025.09)

26.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控的通知(国资委2025.11)

27.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委2024.08)

28.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委2024.07)

29. 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国资委2024.05)

30.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国资委2024.03)

31. 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委/财政部2023.11)

32.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财政部2023.12)

33.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2019.07施行,修订版2024.08)

34. 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发改委/财政部2023.07)

35.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政部2024.01)

36. 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指引(国资委2024.03)

37.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的若干意见(国资委/金监总局2024.05)

38. 中央企业科研投入管理办法(国资委/科技部2024.06)

39.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关联交易管理的通知(国资委2024.08)

40. 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金监总局/国资委2024.04)

41. 中央企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国资委2024.06)

42.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与专业化整合的指导意见(国资委2024.08)

43.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的通知(国资委/财政部2024.09)

44.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集团担保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委2024.10)

45. 中央企业境外合规管理指引(修订版)(国资委2024.11)

46.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与处置的若干意见(国资委/金监总局2024.12)

47.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修订)(人社部/国资委2025.01)

48.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委托理财业务的通知(国资委/证监会2025.02)

49.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指导意见(国资委2025.03)

50.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国资委2025.04)

51.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国资委/审计署2025.03)

52.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国资委/知识产权局2025.05)

53. 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科技部/国资委2025.05)

54.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工信部2025.06)

55.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办法(国资委/民政部2025.07)

56. 中央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管理办法(国资委2025.08)

57.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管理的通知(国资委/财政部2025.09)

58. 国有企业境外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资委/外交部2025.10)

59. 中央企业绿色能源投资管理指引(国资委/发改委2025.11)

60. 国有企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国资委/发改委2025.12)


下面我们逐一展开对这些制度的分析:

1.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资委2022.10施行,令42号)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2年8月23日公布,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核心定位是深化法治央企建设,防控合规风险。

核心要点:① 确立首席合规官与“三道防线”架构,明确“管业务必须管合规”原则,将合规嵌入经营管理全流程;② 聚焦反垄断、反贿赂等7+n重点领域,制定专项合规制度与风险清单;③ 建立信息化监测与刚性问责机制,违规整改结果与经营业绩考核强挂钩。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

  • 第五条:规定合规管理四大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覆盖、权责清晰、务实高效)。

  • 第十二条:要求中央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由总法律顾问兼任,不新增领导岗位。

  • 第十三条: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为合规管理主体责任部门,需设置合规管理员。

  • 第十四条:界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职责,包括合规审查、风险识别预警、体系有效性评价等。

  • 第十八条:要求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制定专项合规制度。

  • 第二十一条: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合规审查意见需首席合规官签字。

  • 第二十二条:规定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由首席合规官牵头统筹应对。

  • 第二十五条:要求建立合规风险数据库,定期更新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 第三十条:明确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问责结果与绩效考评、薪酬分配挂钩。

关键突破:首次实现首席合规官法定化,构建“三道防线”责任体系,推动合规管理与业务深度融合,将信息化手段强制嵌入风险管控。

针对问题:解决合规与业务“两张皮”、风险识别滞后、问责力度不足、涉外与数据合规管理薄弱等问题。

2. 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中办/国办2023.06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6月印发,实施周期2023—2025年,核心定位是推动国企聚焦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

核心要点:① 以战略安全与新质生产力培育为核心目标,强化能源、资源等关键领域保障与产业链供应链稳定;② 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科技创新赋能、市场化机制提质三大重点任务,实行三年攻坚收官制;③建立穿透式监管与考核闭环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与地方监管责任。

最关键10个条款

  • 总体要求条款: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服务国家战略。

  • 核心功能强化条款:提出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 新质生产力培育条款:要求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突破“卡脖子”技术,构建创新联合体。

  • 布局优化条款:部署推进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清理非主业、非优势资产。

  • 市场化机制条款:明确2025年底前普遍推行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

  • 科技创新激励条款: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对科研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

  • 考核评价条款:建立与战略目标挂钩的长周期考核机制,强化改革成效验收。

  • 监管机制条款:构建“穿透式+清单化”监管体系,加强国有资产流失防控。

  • 容错纠错条款:明确科研探索性失败、改革创新中的程序性瑕疵等容错情形。

  • 收官验收条款:设定2025年高质量收官标准,实行“1+N”标准体系考核。

关键突破:首次将战略安全与新质生产力作为国企改革核心目标,建立三年攻坚闭环管理,推行管理人员末等调整退出制度,强化创新激励与容错协同。

针对问题:解决国企主业虚化、科创投入不足、产业链供应链脆弱、市场化机制反弹回潮、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

3. 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国资委2024.01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1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流程,强化风险预警与处置。

核心要点:① 实行首报、续报、终报分级分类报告制度,明确6类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情形;② 确立一把手负责制,规范报告时限与内容质量要求;③ 建立迟报、瞒报、漏报追责机制,报告结果与年度考核强挂钩。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界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范围,包括重大资产损失、债务违约、重大法律纠纷等6类情形。

  • 第四条: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报告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 第六条:规定首报时限,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首报。

  • 第七条:明确首报内容需包含事件基本情况、已采取措施、初步影响评估。

  • 第八条:要求续报根据事件进展动态报送,重大变化随时报送。

  • 第九条:规定终报需在事件处置完毕后15日内报送,包含处置结果、经验教训、整改措施。

  • 第十一条:建立报告质量审核机制,由合规、法务、审计部门联合审核。

  • 第十五条:明确迟报、瞒报、漏报的认定标准,区分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

  • 第十六条:对迟报、瞒报、漏报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绩效扣分、责任追究。

  • 第十八条:要求企业建立重大风险事件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关键突破:构建“分级分类+时限刚性”的报告体系,落实一把手背书责任,建立报告质量审核与追责闭环,实现风险信息对称与处置高效。

针对问题:解决重大风险迟报瞒报、信息不对称、处置滞后、集团管控虚化等问题。

4.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2025.12印发,2026.01施行)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5年12月印发,2026年1月起施行,核心定位是扩大责任追究范围,强化国有资产保护。

核心要点:① 覆盖13类98种违规情形,新增金融业务、科技创新等领域追责条款,实行损失分级量化;② 确立终身问责、穿透核查、责任上追机制,同时明确尽职合规免责边界;③ 实现与决算审核、审计、巡视巡察联动,形成追责合力。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 第五条:将责任追究情形扩展为13类98种,新增金融业务、科技创新章节。

  • 第六条:界定风险管理领域追责情形,包括表外负债、过度负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

  • 第七条:明确金融业务追责情形,涵盖违规开展信托、租赁、金融衍生业务等。

  • 第八条:规定科技创新领域追责情形,包括科研经费挪用、成果转化不力等。

  • 第十一条:实行损失分级,按损失金额与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 第十四条:确立终身问责原则,对离岗、退休人员违规行为仍可追责。

  • 第十五条:建立责任上追机制,追究上级单位相关负责人管理监督责任。

  • 第二十条:明确尽职合规免责情形,包括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导致的损失。

  • 第三十二条:规定追责与薪酬追索扣回、职务调整联动机制。

关键突破:新增金融、科创领域追责条款,实现98种情形全覆盖,量化损失分级标准,建立终身问责与责任上追机制,厘清尽职免责边界。

针对问题:解决追责情形不全、损失认定模糊、集团甩锅、金融与科创风险失控等问题。

5. 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中办/国办2024.09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9月印发,核心定位是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核心要点:① 明晰党委(党组)与董事会、经理层权责边界,完善党建入章与前置研究讨论机制;② 推进董事会实质化运作,强化外部董事作用,完善授权放权制度;③ 扩大任期制契约化管理覆盖面,健全市场化选人用人与“三能”机制。

最关键10个条款

  • 总体要求条款:明确5年左右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 党建引领条款:完善党领导国企的制度机制,明晰党委(党组)重大事项决策边界。

  • 公司治理条款:提出构建“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 董事会建设条款:强化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完善外部董事评价激励机制。

  • 授权放权条款:推动集团总部授权放权与子企业董事会职权落实衔接。

  • 市场化机制条款:鼓励国企参照经理层任期制契约化,落实管理人员经营责任。

  • 产权结构条款:要求国企优化股权结构,形成多元股权、规范治理的经营机制。

  • 战略管理条款:引导企业厘清主责主业,防止盲目多元化扩张。

  • 收入分配条款:深化国企工资分配改革,推行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制管理。

  • 社会责任条款:推动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规范ESG管理。

关键突破:厘清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推动董事会实质化运作,扩大市场化机制覆盖范围,建立工资总额周期制管理,强化战略与薪酬联动。

针对问题:解决党委与董事会权责不清、董事会“橡皮图章”、市场化选人用人难落地、薪酬激励与绩效脱节等问题。

6. 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国资委2022.05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2年5月印发,核心定位是推动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提质增效,提升资本市场影响力。

核心要点:① 推进分拆上市常态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提升资产证券化率;② 建立市值管理与经营业绩考核联动机制,优化投资者关系与信息披露;③ 强化上市公司内控与合规管理,防范退市风险。

最关键10个条款

  • 总体目标条款:明确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市场影响力和价值创造力的目标。

  • 分拆上市条款:规范分拆上市条件与流程,支持优质资产分拆上市。

  • 并购重组条款:鼓励围绕主业开展市场化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 市值管理条款:将市值管理成效纳入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 信息披露条款: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易懂。

  • 投资者关系条款:建立常态化投资者沟通机制,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专业化水平。

  • 内控建设条款:强化上市公司内控体系建设,防范财务造假与合规风险。

  • 退市风险防控条款:建立退市风险预警机制,妥善处置退市风险企业。

  • 分红政策条款:引导上市公司制定稳定、长期的现金分红政策。

  • 激励机制条款:支持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

关键突破:实现市值管理与考核联动,推动分拆上市常态化,强化投资者关系专业化建设,构建“提质+合规+激励”的上市公司发展体系。

针对问题:解决上市公司质量不高、市值与价值背离、投资者关系薄弱、资本运作低效等问题。

7.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国资委2023.03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3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控债务风险。

核心要点:① 实行债券发行统一备案制,分类管控发行规模与用途,明确募集资金负面清单;② 建立穿透式监管机制,强制嵌入风险缓释工具,制定应急处置预案;③ 强化违规发行与用途挪用追责,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

  • 第四条:实行债券发行统一备案管理,央企集团总部负责统筹下属企业发行事宜。

  • 第六条:建立分类管控机制,根据企业资产负债率、信用评级实行差异化备案标准。

  • 第七条:明确募集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禁止用于投机性投资、非主业扩张等。

  • 第九条:要求发行主体制定风险缓释方案,包括担保、偿债基金等工具。

  • 第十一条:建立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内容需经合规审核。

  • 第十四条:强化募集资金监管,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挪用。

  • 第十六条: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机制,定期报送债券兑付台账。

  • 第十八条:明确违规发行、用途挪用的追责情形,包括通报批评、绩效扣分等。

  • 第二十条:要求制定债券违约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流程与责任分工。

关键突破:统一债券发行备案标准,建立分类管控与穿透监管机制,强制风险缓释工具嵌入,实现发行、使用、兑付全流程管控。

针对问题:解决债券发行无序、用途挪用、隐性债务滋生、风险处置不力等问题。

8.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国资委2023.05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5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核心要点:① 实行法律纠纷案件分级管理,强化诉源治理前置,规范重大案件报备与复盘流程;② 建立外聘律师遴选、考核与动态管理机制,完善案件信息化台账;③ 推行败诉追责常态化,推动以案促改、堵塞管理漏洞。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界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范围,包括涉案金额超5000万元、一审由高院受理等情形。

  • 第四条: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案件处理,总法律顾问分工组织。

  • 第六条:建立诉源治理机制,加强合同审核、履约管理等前端风险防控。

  • 第八条:规定重大案件需在立案后1个月内报国资委备案。

  • 第九条:明确备案文件需包含基本案情、处理措施、法律意见书等内容。

  • 第十一条:规范外聘律师遴选流程,建立律师事务所数据库与动态评价机制。

  • 第十四条:要求建立案件信息化台账,跟踪案件进展与处置结果。

  • 第十六条:实行案件复盘制度,重大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完成复盘。

  • 第十八条:明确败诉追责情形,包括因合同审核不严、证据保管不善等导致的败诉。

  • 第二十条:要求将案件处理结果与相关部门、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关键突破:强化诉源治理前置防控,规范重大案件备案与复盘流程,建立外聘律师动态管理机制,实现败诉追责常态化。

针对问题:解决法律纠纷案件多发、被动应诉、败诉率高、复盘整改缺位等问题。

9. 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资委2023.06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6月印发,核心定位是引导中央企业构建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提升财务管控能力。

核心要点:① 推进业财深度融合,实行资金集中管理与全面预算刚性约束;② 以数字化赋能财务管理,建设财务共享平台与风险预警模型;③ 强化内控与审计监督,实行减值测试常态化,结果与考核问责联动。

最关键10个条款

  • 总体目标条款:明确构建“业财融合、智能高效、风控严密、价值创造”的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目标。

  • 业财融合条款:要求将财务管控嵌入业务全流程,实现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互联互通。

  • 资金管理条款:推行资金集中管理,建设集团司库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预算管理条款:实行全面预算刚性约束,强化预算与战略、绩效的联动。

  • 财务共享条款:要求建设财务共享中心,实现账务处理、费用报销等标准化流程。

  • 数字化转型条款:推动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集成,构建财务风险预警模型。

  • 减值管理条款:规定减值测试常态化,定期对存货、固定资产等进行减值评估。

  • 内控审计条款:强化财务内控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内控有效性评估与审计。

  • 人才建设条款:要求加强财务专业人才培养,提升数字化、国际化财务能力。

  • 考核评价条款:将财务管理体系建设成效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关键突破:推动财务从核算型向价值创造型转型,强化业财深度融合,以数字化手段构建智能风控体系,实行预算刚性约束。

针对问题:解决财务与业务脱节、资金分散、预算软约束、风险预警滞后等问题。

10.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的通知(国资委2023.08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8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中央企业商誉确认、减值与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核心要点:① 并购前审慎确认商誉,建立科学估值模型与完整证据链;② 实行商誉减值测试常态化,按季度、年度开展测试并聘请第三方鉴证;③ 强化并购后整合闭环管理,建立账销案存与尽职追偿机制,减值问责到人。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商誉确认范围,仅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进行确认。

  • 第三条:要求并购前开展充分尽职调查,采用多种估值方法交叉验证商誉金额。

  • 第四条:建立商誉估值证据链管理制度,留存估值依据与审批文件。

  • 第六条:实行商誉减值测试常态化,年度必须进行减值测试,季度根据情况开展。

  • 第七条:明确减值测试方法与参数选取标准,确保测试结果客观公允。

  • 第八条:要求年度商誉减值测试聘请第三方机构鉴证。

  • 第九条:建立并购后整合专项机制,明确整合目标、责任部门与时限。

  • 第十一条:实行商誉减值问责制,对估值不实、减值滞后等行为追究责任。

  • 第十二条:要求建立商誉管理信息化台账,跟踪商誉变动与减值情况。

  • 第十四条:将商誉管理成效纳入并购项目考核与相关人员绩效评价。

关键突破:规范商誉确认与估值流程,建立减值测试常态化与第三方鉴证机制,强化并购后整合与减值问责,防范商誉虚增与减值操纵。

针对问题:解决商誉虚增、减值滞后、并购后整合不力、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11.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委2023.10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10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提升采购效率与合规水平。

核心要点:① 推进采购集中化管理,提高公开招标比例,建立供应商分级分类与黑名单制度;② 实现电子化招标全覆盖,全流程留痕,防范围标串标等廉洁风险;③ 建立采购合规考核机制,将采购成效与廉洁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采购管理覆盖物资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等各类采购活动。

  • 第四条:推行集中采购管理,明确集团总部与子企业采购权限划分。

  • 第五条:规定公开招标比例要求,核心品类公开招标比例不低于80%。

  • 第六条:建立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分为优质、合格、限制、黑名单四类。

  • 第七条:实行供应商黑名单制度,违规供应商3年内不得合作。

  • 第九条:要求实现电子化招标全覆盖,采购流程线上留痕、可追溯。

  • 第十条:规范招标流程,明确招标文件编制、评审、公示等环节要求。

  • 第十二条:强化采购监督,建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动监督机制。

  • 第十四条:明确围标串标、收受回扣等廉洁风险追责情形。

  • 第十六条:将采购合规性、成本控制成效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关键突破:推进采购集中化与电子化,建立供应商分级分类与黑名单制度,构建“流程规范+全程留痕+联动监督”的采购合规体系。

针对问题:解决采购分散、围标串标、供应商管理混乱、廉洁风险高发等问题。

12.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委2023.12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12月印发,核心定位是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流程,提升评估质量。

核心要点:① 实行资产评估分类监管与简化备案制度,区分重大与一般评估项目;② 建立评估质量复核常态化机制,完善评估机构黑名单与动态评价体系;③ 强化估值问责,将评估结果与并购、改制等重大事项强挂钩。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资产评估适用范围,包括产权转让、并购重组、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 第三条:实行分类监管,按评估金额与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类项目。

  • 第四条:简化一般评估项目备案流程,缩短备案时限至5个工作日。

  • 第六条:规范评估机构选聘流程,优先选择资质高、信誉好的评估机构。

  • 第七条:建立评估机构动态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选聘重要依据。

  • 第八条:实行评估质量复核制度,重大项目必须开展复核。

  • 第九条:明确评估参数选取标准,确保评估方法科学、参数合理。

  • 第十一条:建立评估机构黑名单制度,违规机构5年内不得承接央企评估业务。

  • 第十二条:强化估值问责,对评估结果严重偏离实际的,追究相关方责任。

  • 第十四条:要求建立资产评估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全流程监管。

关键突破:优化分类监管与备案流程,建立评估机构动态评价与黑名单制度,强化评估质量复核与问责,提升评估管理效率与质量。

针对问题:解决评估质量不高、备案繁琐、估值偏离实际、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13. 国资监管提示函/通报工作规则(两则,国资委2024.02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2月印发,核心定位是建立国资监管提示函与通报制度,强化风险预警与问题整改。

核心要点:① 实行风险预警与问题通报分类分级管理,明确触发阈值与发送时限;② 建立整改督办闭环机制,规范台账管理、限期销号与复核验收流程;③ 实现提示函、通报与考核问责强挂钩,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提示函适用情形,包括潜在风险预警、监管要求提醒等。

  • 第三条:明确通报适用情形,包括典型问题曝光、违规行为查处等。

  • 第四条:实行分类分级,按风险程度与影响范围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级。

  • 第六条:规定提示函发送时限,发现潜在风险后3个工作日内发送。

  • 第七条:明确提示函内容需包含风险描述、整改要求、时限要求等。

  • 第九条:建立整改台账制度,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完成时限。

  • 第十条:实行限期销号,整改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验收通过方可销号。

  • 第十二条:规定复核验收机制,由国资委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

  • 第十四条:将整改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考核,整改不力的扣减绩效分数。

  • 第十六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关键突破:构建“提示预警—通报曝光—整改督办—复核验收—考核问责”闭环体系,实现监管精准化与整改刚性化。

针对问题:解决监管碎片化、整改不闭环、风险预警不足、主体责任虚化等问题。

14. 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国资委2024.03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3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国资监管责任约谈流程,强化监管威慑力。

核心要点:① 明确约谈情形、程序与权限,要求企业一把手到场背书;② 规范整改方案备案流程,实行整改时限刚性管理与定期复评;③ 约谈结果与考核、问责强挂钩,整改不力的启动追责程序。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约谈适用情形,包括重大风险处置不力、违规问题频发等。

  • 第三条:规定约谈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 第四条:明确约谈程序,包括约谈通知、现场约谈、情况反馈等环节。

  • 第六条: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参加约谈,陈述情况并表态。

  • 第七条:约谈需形成书面记录,由约谈人与被约谈人签字确认。

  • 第九条:被约谈企业需在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与时限。

  • 第十条:实行整改定期复评,每月报送整改进展,整改完成后开展验收。

  • 第十二条:约谈结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档案,作为干部考核重要依据。

  • 第十四条:对整改不力、约谈后仍出现同类问题的,启动责任追究。

  • 第十六条:建立约谈台账管理制度,跟踪约谈事项整改全流程。

关键突破:实现约谈标准化、整改时限刚性化,落实一把手到场责任,建立约谈与考核、追责联动机制,强化监管威慑力。

针对问题:解决主体责任虚化、问题整改不力、监管威慑不足等问题。

15.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国资委2024.04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4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防范国有权益流失。

核心要点:① 实行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全覆盖登记,包括GP、LP及代持、挂靠等穿透情形;② 建立权益变更即时备案制度,构建动态台账与信息化管理体系;③ 强化穿透核查与审计监督,确保国有权益清晰可追溯。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登记范围,包括央企及各级子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

  • 第三条:实行全覆盖登记,涵盖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代持、挂靠等各类权益形式。

  • 第四条:规定登记内容,包括合伙企业基本信息、国有权益金额、持股比例等。

  • 第六条:实行首次登记时限,合伙企业设立后30日内完成登记。

  • 第七条:建立权益变更即时备案制度,变更后15日内完成备案。

  • 第八条:要求建立动态台账,实时更新国有权益变动情况。

  • 第十条:实行穿透核查机制,追溯至最终国有权益持有人。

  • 第十二条:明确登记信息核查责任,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十四条:将登记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审计结果报送国资委。

  • 第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责任。

关键突破:实现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穿透式、全覆盖登记,建立变更即时备案与动态台账制度,强化审计监督,解决国有权益隐匿问题。

针对问题:解决国有权益隐匿、代持挂靠、穿透监管缺位、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16.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国知局2024.05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5月印发,核心定位是推动中央企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升创新驱动能力。

核心要点:① 聚焦“卡脖子”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高价值专利;② 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闭环机制,建立中试平台与市场化交易体系;③ 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成效与考核、薪酬强挂钩。

最关键10个条款

  • 总体目标条款:明确到2027年,央企高价值专利数量翻一番,转化收益率提升50%。

  • 高价值专利布局条款:要求围绕“卡脖子”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利布局。

  • 专利质量提升条款: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机制,严控低质量专利申请。

  • 转化运用条款:构建“中试平台—交易市场—产业化”转化链条。

  •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条款: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赋予科研团队处置权。

  • 激励机制条款:将知识产权转化收益按比例分配给科研团队,最高不超过70%。

  • 风险防控条款: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预警与应对机制,防范侵权风险。

  • 信息化管理条款:建设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 考核评价条款: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科研人员绩效评价。

  • 人才培养条款: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创新与管理能力。

关键突破:聚焦高价值专利培育,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市场化转化与激励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链条提升。

针对问题:解决专利数量多质量低、转化难、创新激励不足、侵权风险高等问题。

17.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国资委2024.06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6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财务决算审核问题整改,强化责任追究。

核心要点:① 实行财务决算审核问题清单化管理,分类梳理问题并建立整改台账;② 建立整改闭环机制,规范限期销号、复核验收与举一反三流程;③ 强化追责到人,实现整改结果与年度考核、薪酬追索扣回强挂钩。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国资委组织的财务决算审核发现的各类问题。

  • 第四条:实行问题清单化管理,按性质分为合规类、管理类、风险类等。

  • 第五条:建立整改台账,明确问题描述、责任部门、整改措施、完成时限。

  • 第七条:规定整改时限,一般问题3个月内完成,重大问题6个月内完成。

  • 第八条:实行限期销号,整改完成后提交佐证材料,验收通过方可销号。

  • 第九条:要求举一反三,针对同类问题完善制度流程,防范问题复发。

  • 第十一条:建立复核验收机制,由国资委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

  • 第十二条:明确追责情形,包括未按要求整改、整改弄虚作假等。

  • 第十四条:将整改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考核,与绩效薪酬直接挂钩。

  • 第十六条:对整改不力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启动薪酬追索扣回与责任追究。

关键突破:构建“清单化梳理—台账化管理—限期化整改—复核化验收—问责化保障”闭环体系,实现财务决算问题整改刚性化与长效化。

针对问题:解决财务决算质量不高、问题整改不闭环、问责宽松等问题。

18.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委2024.07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7月印发,核心定位是强化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防范化解债务危机。

核心要点:① 实行债务限额管理,设定行业资产负债率警戒线与管控线,推进隐性债务清零;② 规范展期重组流程,建立债务处置专班,制定市场化、法治化处置预案;③ 建立考核问责闭环机制,严防新增隐性债务。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各级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第四条:实行债务限额管理,按行业设定资产负债率警戒线与管控线。

  • 第五条:推进隐性债务清零,明确隐性债务认定标准与处置时限。

  • 第七条:规范展期重组流程,明确展期条件、期限与协商机制。

  • 第八条:建立债务处置专班,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统筹债务处置工作。

  • 第九条:要求制定债务风险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流程、责任分工与资金来源。

  • 第十一条:强化债务风险监测,建立月度债务监测台账与预警机制。

  • 第十二条:严禁新增隐性债务,明确新增隐性债务的追责情形。

  • 第十四条:将债务风险管控成效纳入地方国资监管考核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 第十六条:对债务风险处置不力、新增隐性债务的,严肃追究责任。

关键突破:设定债务限额与行业管控线,推进隐性债务清零,建立专班化处置机制,实现债务风险“监测—预警—处置—问责”全流程管控。

针对问题:解决地方国企债务高企、隐性债务化解难、风险处置无序等问题。

19.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2022.08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9月印发,核心定位是强化中央企业节能与环保监督管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核心要点:① 实行能耗双控与碳减排目标刚性管理,建立年度分解与考核机制;② 将环保合规嵌入业务全流程,实行重大项目环评前置与隐患排查闭环;③ 构建数字化监测体系,建立能耗与排放台账,结果与考核问责联动。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节能与环保工作。

  • 第四条:实行能耗双控目标管理,明确年度能耗总量与强度下降目标。

  • 第五条:设定碳减排目标,推动企业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

  • 第七条:实行重大项目环评前置,未完成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第八条:建立环保隐患排查闭环机制,定期排查、限期整改、复核验收。

  • 第十条:要求建设数字化监测平台,实时监测能耗与污染物排放数据。

  • 第十二条:规范环保应急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 第十四条:将节能环保指标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 第十六条:明确违规情形追责,包括能耗超标、环保违法、瞒报排放数据等。

  •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与环保创新,给予政策支持。

关键突破:强化能耗双控与碳减排目标刚性,推动环保合规前置,构建数字化监测体系,实现节能环保与考核问责强挂钩。

针对问题:解决能耗超标、碳减排滞后、环保合规薄弱、问责宽松等问题。

20.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委2024.10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10月印发,核心定位是提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水平,实现价值创造与市值提升协同。

核心要点:① 以价值创造为核心,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现金流,优化分红政策;② 推进投资者关系专业化管理,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与规范信息披露体系;③ 强化并购重组与分拆上市市场化运作,实现市值管理与考核联动。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市值管理核心目标是实现价值创造、价值实现与价值经营协同。

  • 第四条:要求上市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聚焦主业提升盈利能力与现金流水平。

  • 第五条:优化分红政策,建立稳定、可预期的现金分红机制,分红比例不低于30%。

  • 第六条:规范信息披露管理,要求披露内容简明易懂,增强信息透明度与可读性。

  • 第七条:建立常态化投资者沟通机制,定期开展业绩说明会、路演等互动活动。

  • 第八条:支持上市公司基于价值提升开展市场化并购重组,优化资产结构。

  • 第九条:规范分拆上市流程,支持优质子公司分拆上市,实现价值重估。

  • 第十条:将市值管理成效纳入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设定差异化考核指标。

  • 第十二条:鼓励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绑定核心团队与公司价值。

  • 第十五条:建立市值管理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分析市值变动因素,及时优化管理策略。

关键突破:首次将市值管理成效与央企负责人考核刚性挂钩,明确现金分红比例底线,推动投资者关系管理专业化,构建“价值创造—价值传播—价值提升”的全链条市值管理体系。

针对问题:解决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背离、分红不稳定、投资者沟通不足、市值管理被动等问题。

2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委2024.11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11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行为,提升交易效率,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核心要点:① 分类交易、简化流程,区分重大与一般项目;② 竞价交易全覆盖,信息披露标准化,防止暗箱操作;③ 信息化留痕,穿透监管,与问责强挂钩。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交易流转活动。

  • 第三条:实行交易分类管理,区分重大交易项目(单项资产额5000万元以上)与一般交易项目。

  • 第四条:简化一般交易项目流程,取消部分非必要审批环节,压缩交易周期。

  • 第六条:要求重大交易项目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启动交易流程。

  • 第八条:实行竞价交易全覆盖,明确拍卖、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的适用情形。

  • 第九条:规范信息披露标准,明确披露内容、时限及渠道,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 第十一条:建立交易价格动态监测机制,防止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 第十四条:要求交易全流程信息化留痕,交易数据接入国资委监管平台。

  • 第十六条:明确交易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包括规避竞价、虚假披露等情形。

  • 第十八条:建立交易流转问责机制,对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关键突破:交易分类简化、竞价交易全覆盖、信息披露标准化。

针对问题:交易流程繁琐、暗箱操作、国有资产流失。

2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委2022.05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核心定位是统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标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

核心要点:① 统一交易流程,明确立项、审计、评估、挂牌、竞价、交割等环节;② 电子化交易全覆盖,全流程留痕、可追溯;③ 监督检查常态化,建立违规交易黑名单。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规则适用范围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操作活动。

  • 第四条:统一交易流程规范,明确立项、审计、评估、挂牌、竞价、交割等6个核心环节的操作标准。

  • 第五条:要求交易项目必须先审计后评估,评估结果需备案确认。

  • 第七条:规范挂牌交易条件,明确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 第八条:统一挂牌期限标准,一般项目挂牌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第十一条:实行电子化交易全覆盖,要求所有交易项目通过国有资产交易平台线上完成。

  • 第十二条:明确电子化交易操作规范,确保交易过程留痕、可追溯。

  • 第十五条:建立交易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国资委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 第十七条:建立违规交易黑名单制度,将违规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 第十九条:规范交易交割流程,明确产权过户、资金结算等环节的时限要求。

关键突破:交易流程统一、电子化交易全覆盖、监督检查常态化。

针对问题:交易标准不一、操作不规范、监督缺位。

23.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资委2025.06,令45号)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5年6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推动企业战略与国家战略协同衔接。

核心要点:① 对接国家战略,聚焦安全、科技、绿色、民生等领域;② 滚动调整与评估考核闭环,年度监测、中期评估、期末验收;③ 刚性约束,规划执行与考核强挂钩。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及评估等活动。

  • 第四条: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必须对接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突出安全、科技、绿色、民生等重点领域。

  • 第五条: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流程,包括前期调研、战略研判、草案编制、专家论证、董事会审议等环节。

  • 第七条:明确发展规划期限,分为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实施计划。

  • 第九条:建立规划滚动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战略调整和企业经营实际动态优化。

  • 第十一条:实行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制度,企业每年报送规划实施进展报告。

  • 第十二条:开展规划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报告需报送国资委备案。

  • 第十四条:实行规划期末验收制度,验收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 第十六条:建立规划执行刚性约束机制,未按规划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不得审批。

  • 第十八条:明确规划编制与实施违规责任,对弄虚作假、执行不力的严肃追责。

关键突破:规划与国家战略强绑定、滚动调整与评估考核闭环、刚性约束。

针对问题:规划与战略脱节、执行不力、评估考核缺失。

24. 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质量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国资委2025.07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5年7月印发,核心定位是引导中央企业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增强国际竞争力。

核心要点:① 品牌战略与国家战略对接,打造高端品牌与“国之重器”品牌;② 声誉风险防控闭环,建立监测、预警、处置、复盘机制;③ 考核激励联动,将品牌价值纳入评价体系。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品牌战略制定、品牌培育、品牌传播、声誉风险管理等活动。

  • 第四条:要求企业将品牌战略纳入发展总体规划,与国家战略深度对接。

  • 第五条:提出打造“国之重器”品牌和高端制造品牌的重点任务。

  • 第七条:规范品牌标识管理,统一企业品牌形象,加强品牌知识产权保护。

  • 第九条:建立品牌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实现全网信息实时监测。

  • 第十条:明确声誉风险预警等级,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实行分级处置。

  • 第十一条:建立声誉风险处置闭环机制,包括应急响应、舆情引导、事件处置、复盘总结等环节。

  • 第十四条:将品牌价值评估结果纳入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开展品牌数字化传播,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

  • 第十八条:建立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对品牌建设成效显著的团队和个人给予奖励。

关键突破:品牌战略与考核联动、声誉风险防控闭环、数字化传播。

针对问题:品牌价值低、声誉风险频发、传播低效。

25.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2024.02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核心定位是强化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核心要点:①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一把手负总责,建立责任清单;② 隐患排查闭环,定期检查、限期整改、复核验收;③ 事故追责到人,建立应急处置预案与演练机制。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 第四条: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 第五条: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第六条: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 第九条: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机制,企业每月至少开展1次全面安全检查。

  • 第十条:规范隐患整改流程,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实行闭环管理。

  • 第十二条:要求企业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挂牌督办、销号管理。

  • 第十五条:规范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编制,明确预案演练频次(每年至少2次)。

  • 第十八条:明确安全生产事故追责标准,实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等“四不放过”原则。

  • 第二十条:将安全生产工作成效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关键突破:党政同责刚性、隐患排查闭环、事故追责到人、数字化监测。

针对问题:安全生产责任虚化、隐患整改不力、事故追责宽松。

26.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控的通知(国资委2021.06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强化风险防控,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核心要点:① 回归主业,聚焦实体经济,禁止投机套利;② 集中度管控,设定客户/行业限额,不良处置闭环;③ 穿透监管,关联交易隔离,与考核问责联动。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

  • 第四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主业,重点支持集团主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 第五条:明确禁止开展投机性融资租赁业务,包括虚假租赁、售后回租套利等。

  • 第七条:实行客户集中度管控,单一客户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 第八条:实行行业集中度管控,单一行业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 第十条:建立不良资产处置闭环机制,不良资产处置方案需报集团备案。

  • 第十二条: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定价遵循公允原则。

  • 第十四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接入集团风险监测平台,实行穿透式监管。

  • 第十六条:将风险防控成效纳入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 第十八条:明确违规经营责任,对脱实向虚、风险失控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关键突破:主业回归刚性、集中度限额、不良处置闭环、穿透监管。

针对问题:脱实向虚、集中度过高、不良率攀升、风险失控。

27.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委2024.08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8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激发核心员工积极性。

核心要点:① 差异化激励,区分科技型、成熟期、新兴产业企业;② 长周期考核,设定3年以上解锁/行权条件,与战略目标联动;③ 合规披露,禁止财务资助,动态调整与终止机制。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指引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

  • 第四条:实行差异化股权激励政策,针对科技型、成熟期、新兴产业企业设定不同激励标准。

  • 第五条:明确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聚焦核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等关键岗位员工。

  • 第六条:设定股权激励总量上限,累计授予权益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 第七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 第九条:要求设定3年以上长周期解锁/行权条件,考核指标与公司战略目标联动。

  • 第十条:明确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业绩增长、净资产收益率、研发投入等核心指标。

  • 第十二条:禁止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包括贷款、担保等。

  • 第十四条:建立股权激励动态调整机制,针对公司重大变化及时调整激励方案。

  • 第十六条:规范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要求,确保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关键突破:长周期考核、差异化激励、合规披露与动态调整。

针对问题:激励短期化、考核宽松、披露不规范、激励效果不佳。

28.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委2024.07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7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操作,防范金融衍生业务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核心要点:① 限额管理,设定敞口、止损、集中度阈值;② 穿透监控,禁止投机,仅对冲风险;③ 止损机制自动触发,问责到人,与考核强挂钩。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开展的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业务。

  • 第四条:严格区分套期保值与投机业务,禁止开展投机性金融衍生业务。

  • 第五条:实行敞口限额管理,设定单笔及累计风险敞口上限。

  • 第六条:设定止损阈值,单个金融衍生业务亏损达到阈值必须强制止损。

  • 第七条:实行集中度管控,单一交易对手方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

  • 第九条:建立金融衍生业务穿透监控机制,交易数据实时接入集团监管平台。

  • 第十条:要求金融衍生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重大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

  • 第十二条:建立止损机制自动触发系统,实现亏损达到阈值时自动平仓。

  • 第十五条:明确金融衍生业务违规责任,对投机套利、止损不力的严肃追责。

  • 第十六条:将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控成效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关键突破:限额刚性、穿透监控、止损自动触发、禁止投机。

针对问题:投机套利、风险敞口过大、止损不力、损失扩大。

29. 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国资委2024.05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5月印发,核心定位是引导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推动ESG一体化管理,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核心要点:① 战略融入,将ESG嵌入发展规划与业务流程;② 披露常态化,统一口径,第三方鉴证;③ 考核评价闭环,将ESG绩效纳入年度考核。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活动。

  • 第四条:要求企业将ESG理念融入发展战略,嵌入生产经营各环节。

  • 第五条:明确社会责任核心内容,包括经济责任、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和治理责任。

  • 第七条:要求企业制定ESG专项规划,明确年度目标和中长期发展方向。

  • 第九条:建立ESG信息披露常态化机制,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ESG报告。

  • 第十条:统一ESG信息披露口径,明确披露指标和披露格式。

  • 第十一条:要求ESG报告经第三方鉴证,提升信息披露公信力。

  • 第十四条:建立ESG考核评价体系,将ESG绩效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履行社会责任。

  • 第十八条: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

关键突破:ESG披露常态化、考核评价与薪酬联动、风险防控嵌入业务。

针对问题:ESG与业务脱节、披露不规范、风险防控薄弱。

30.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国资委2024.03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3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强化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提升境外投资效益。

核心要点:① 国别风险清单化,投前论证、投中监控、投后复盘;② 本地化合规,覆盖反腐败、反洗钱、数据隐私、贸易管制;③ 重大事项报备,建立境外法律纠纷台账与问责机制。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股权投资、项目合作等投资活动。

  • 第四条:建立国别风险清单管理制度,定期更新国别风险等级和防控措施。

  • 第五条:要求境外投资实行投前充分论证,开展可行性研究和合规尽职调查。

  • 第六条:重大境外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 第八条:建立境外投资投中动态监控机制,实时跟踪项目进展和风险变化。

  • 第九条:实行境外投资投后复盘制度,项目完成后开展效益评估和风险复盘。

  • 第十一条:要求企业遵守境外当地法律法规,覆盖反腐败、反洗钱、数据隐私、贸易管制等领域。

  • 第十四条:建立境外法律纠纷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和动态跟踪。

  • 第十六条:重大境外投资事项实行报备制度,及时向国资委报送相关信息。

  • 第十八条:明确境外投资违规责任,对盲目投资、风险失控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关键突破:国别风险清单化、投前—投中—投后闭环、本地化合规嵌入、重大事项穿透报备。

针对问题:境外投资盲目、风险评估不足、投后失控、退出困难。


31. 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委/财政部2023.11)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23年11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行为,推动PPP模式高质量发展。

核心要点:① 特许经营为主,限定适用领域,绩效评价闭环;② REITs支持,盘活存量资产,信息公开透明;③ 风险分担清晰,政府与社会资本权责对等。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 第四条:确立特许经营为PPP项目主要模式,限定适用领域为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

  • 第五条:明确禁止类项目清单,包括房地产开发、融资平台公司变相融资等项目。

  • 第七条:建立PPP项目绩效评价闭环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与付费挂钩。

  • 第八条:规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项目质量、服务效率、成本控制等核心指标。

  • 第十条:支持PPP项目通过REITs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明确REITs发行条件和流程。

  • 第十二条:规范PPP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时限和渠道。

  • 第十四条:建立清晰的风险分担机制,政府承担政策风险,社会资本承担经营风险。

  • 第十六条:规范PPP项目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环节要求。

  • 第十八条:建立PPP项目退出机制,明确社会资本退出的条件和流程。

关键突破:特许经营规范化、绩效评价闭环、REITs常态化、风险分担清晰。

针对问题:PPP项目无序扩张、绩效评价缺失、信息不透明、风险失控。

32.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财政部2023.12)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财政部,2023年12月印发,核心定位是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服务国家战略。

核心要点:① 分类分档上交,区分公益类、商业类企业;② 预算一体化,与部门预算、决算衔接;③ 绩效评价闭环,与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联动。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及监督等活动。

  • 第四条:实行分类分档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政策,公益类企业上交比例低于商业类企业。

  • 第五条:明确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包括利润、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等。

  • 第七条: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体化管理,实现与部门预算、决算无缝衔接。

  • 第八条: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流程,明确编制时限和审核要求。

  • 第十条: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体系,重点评价资本配置效率和政策执行效果。

  •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企业考核的重要依据。

  • 第十四条: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重点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

  • 第十六条: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 第十八条:规范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准确、完整。

关键突破:分类分档上交、预算一体化、绩效评价与考核联动。

针对问题:预算编制粗放、上交比例不合理、绩效评价缺失、监督缺位。

33.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2019.07施行,修订版2024.08)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2019年7月施行,2024年8月修订,核心定位是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

核心要点:① 立项审批前置,重大项目可研与环评/安评/节能审查同步,禁止边批边建;② 资金专款专用、概算控制、超概报批,绩效评价与决算审计闭环;③ 动态监测与问责,建立项目台账、定期调度、问题整改与终身追责。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 第六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置制度,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 第七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同步开展环评、安评、节能审查。

  • 第八条:禁止政府投资项目边批边建、先建后批。

  •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第十二条:实行概算刚性控制,项目概算不得随意调整,超概需按程序报批。

  • 第十五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 第十七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 第二十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动态监测台账,实行定期调度和问题整改闭环管理。

关键突破:立项审批与多评合一、概算刚性管控、绩效评价闭环、终身追责。

针对问题:审批不严、概算超支、资金挪用、绩效缺位、问责宽松。

34. 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发改委/财政部2023.07)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23年7月印发,核心定位是盘活存量资产,拓宽社会投资渠道,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核心要点:① 分类盘活,优先推进基础设施REITs、并购重组、产权交易;② 合规与风险防控,权属清晰、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充分;③ 政策协同,财税金融支持、简化审批、考核激励联动。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交通、能源、水利、仓储物流等领域存量资产盘活工作。

  • 第四条:建立存量资产分类盘活清单,优先推进基础设施REITs发行项目入库。

  • 第五条:规范基础设施REITs发行流程,明确项目筛选、申报审批、上市交易等环节要求。

  • 第七条:鼓励通过并购重组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优势企业整合低效资产。

  • 第八条:要求存量资产盘活项目权属清晰,完成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前期工作。

  • 第十条:规范存量资产交易信息披露,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第十二条:提供财税金融政策支持,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 第十四条:简化存量资产盘活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 第十六条:建立盘活存量资产考核激励机制,将成效纳入相关单位业绩考核。

  • 第十八条:强化风险防控,严禁新增隐性债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关键突破:REITs常态化、分类盘活清单化、政策协同落地。

针对问题:存量资产沉淀、盘活无序、风险外溢、激励不足。

35.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政部2024.01)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财政部,2024年1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企业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利润操纵和国有资产流失。

核心要点:① 明确PPP、售后回购、公允价值计量等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口径;② 减值测试与披露强化,证据链闭环、第三方鉴证;③ 与国资监管、审计、问责联动,防止利润操纵与国资流失。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一条:明确解释适用范围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重点覆盖国有企业。

  • 第二条:规范PPP项目中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对应的资产确认与计量口径。

  • 第三条:明确售后回购交易的会计分类标准,区分销售与融资实质。

  • 第四条:细化公允价值计量层级判断标准,规范估值技术选用与参数确定。

  • 第六条:要求企业定期开展减值测试,明确测试频率、方法及证据链要求。

  • 第七条:强化减值损失披露内容,包括减值原因、金额、后续转回情况等。

  • 第九条:规定特殊交易会计处理需经第三方鉴证,提升信息公信力。

  • 第十条:建立会计处理与国资监管联动机制,审计发现的问题需限期整改。

  • 第十二条:明确利润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不当确认收入、虚减减值等情形。

  • 第十四条:将会计信息质量纳入企业考核,对违规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关键突破:特殊交易会计处理标准化、减值与披露刚性、监管联动闭环。

针对问题:会计处理口径不一、减值滞后、利润操纵、审计缺位。

36. 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指引(国资委2024.03)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3月印发,核心定位是推动中央企业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监督制衡,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核心要点:① 三道防线协同,业务部门为第一道防线,内控/法务/审计为第二、三道防线,权责清单化;② 关键领域全覆盖,资金、采购、投资、担保、关联交易等嵌入控制节点;③ 数字化内控,系统内置阈值、自动预警、闭环整改与考核。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指引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 第四条:构建“三道防线”内控体系,明确业务部门、内控部门、审计部门的职责边界。

  • 第五条:要求企业制定内控权责清单,细化各岗位内控职责与操作标准。

  • 第七条:将资金管理纳入关键控制领域,规范资金支付审批流程与账户管理。

  • 第八条:强化采购业务内控,建立供应商准入、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全流程控制。

  • 第十条:规范投资与担保业务内控,设定权限审批机制,禁止违规担保。

  • 第十二条:要求企业建设数字化内控平台,实现控制节点系统内置与自动预警。

  • 第十四条:建立内控缺陷整改闭环机制,明确整改责任、时限与复核要求。

  • 第十六条:实行内控监督常态化,审计部门定期开展内控有效性评估。

  • 第十八条:将内控体系有效性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挂钩。

关键突破:三道防线清单化、关键领域节点嵌入、数字化内控与考核联动。

针对问题:内控与业务脱节、关键节点失控、整改不闭环、问责宽松。

37.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的若干意见(国资委/金监总局2024.05)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5月印发,核心定位是强化中央企业资金管理,防范流动性风险、汇率利率风险等,保障资金安全。

核心要点:① 资金集中管理,司库体系全覆盖、账户分级管控、大额支付审批;② 流动性与汇率/利率风险防控,建立阈值预警、压力测试、套期保值闭环;③ 禁止投机套利,严控委托理财、非标融资、资金池业务,问责到人。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资金管理活动。

  • 第四条:要求中央企业实现司库体系全覆盖,统一资金管理平台与调度机制。

  • 第五条:实行银行账户分级管控,严禁违规开立、变更、注销账户。

  • 第七条:规范大额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设定分级审批权限,实行集体决策。

  • 第八条:建立流动性风险阈值预警机制,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

  • 第十条:规范汇率、利率风险管理,合理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禁止投机性操作。

  • 第十二条:严控委托理财业务,明确投资范围、风险等级与集中度要求。

  • 第十三条:禁止开展非标融资与资金池业务,防范资金空转与风险外溢。

  • 第十五条:建立资金风险动态监测机制,资金数据实时接入集团监管平台。

  • 第十八条:明确资金管理违规责任,对失职渎职、投机套利的严肃追责。

关键突破:司库体系刚性覆盖、流动性压力测试常态化、禁止投机与问责闭环。

针对问题:资金分散、流动性承压、汇率/利率损失扩大、投机套利、风险外溢。

38. 中央企业科研投入管理办法(国资委/科技部2024.06)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科技部,2024年6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中央企业科研投入管理,提升研发质量与成果转化效率,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

核心要点:① 研发投入刚性考核,设定年度目标、分档激励、专项预算保障;② 高价值专利与成果转化闭环,建立中试平台、赋权改革、市场化交易;③ 容错纠错,明确科研探索性失败的免责情形,与考核联动。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各类科研项目的投入、管理与成果转化活动。

  • 第四条:实行研发投入刚性考核,设定年度研发投入目标,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 第五条:建立研发投入分档激励机制,对超额完成目标的企业给予考核加分。

  • 第七条:保障研发专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研发资金。

  • 第八条:强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建立专利质量评估体系,加大专利布局力度。

  • 第十条:要求企业建立中试平台,为科研成果产业化提供支撑。

  • 第十一条:推进科研成果赋权改革,允许科研团队持有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 第十三条:规范科研成果市场化交易流程,明确交易定价与收益分配机制。

  • 第十五条:明确科研探索性失败的免责情形,建立容错纠错清单。

  • 第十八条:加强科研投入全过程监管,定期开展研发资金使用专项审计。

关键突破:研发投入考核刚性、成果转化闭环、容错纠错清单化。

针对问题:研发投入不足、专利质量低、转化难、激励不足、不敢创新。

39.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关联交易管理的通知(国资委2024.08)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8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中央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核心要点:① 关联方清单化管理,穿透识别、动态更新、定期报备;② 定价公允,遵循市场原则、第三方评估、备案与披露;③ 重大关联交易董事会审批、审计监督、问责闭环,防止利益输送。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各类交易活动。

  • 第四条:实行关联方穿透识别制度,明确关联方认定标准与识别流程。

  • 第五条:建立关联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每半年更新一次并报国资委备案。

  • 第七条:关联交易定价必须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优先采用市场可比价格。

  • 第八条:重大关联交易定价需经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 第十条:明确重大关联交易标准,达到标准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十二条:规范关联交易备案流程,重大关联交易需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 第十四条:强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定期披露关联交易金额、定价依据等信息。

  •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定期开展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排查利益输送风险。

  • 第十八条:明确关联交易违规责任,对利益输送、定价不公的严肃追责。

关键突破:关联方穿透识别、定价公允与备案、重大交易审批与审计闭环。

针对问题:关联方识别不全、定价不公允、审批缺位、利益输送、国资流失。

40. 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金监总局/国资委2024.04)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4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经营行为,强化风险防控,提升服务集团主业能力。

核心要点:① 回归集团服务主业,禁止同业/票据套利,资金投向与集团战略强绑定;② 流动性与不良管控,压力测试常态化、不良处置闭环、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③ 信息科技与数据安全,系统内置阈值、审计留痕、问责到人。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

  • 第四条:要求财务公司坚守服务集团主业定位,优先支持集团产业链上下游业务。

  • 第五条:禁止财务公司开展同业拆借套利、票据转贴现套利等投机业务。

  • 第七条:规定财务公司资金投向需与集团战略强绑定,主业投向比例不低于80%。

  • 第八条: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常态化机制,每月开展一次压力测试。

  • 第十条:建立不良资产处置闭环机制,不良率超标需启动专项处置方案。

  • 第十一条:实行薪酬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制度,关联风险事件的追回相关薪酬。

  • 第十三条:要求财务公司建设信息科技风控平台,系统内置风险阈值与自动预警。

  • 第十五条:强化审计留痕管理,所有业务操作需全程电子化留痕。

  • 第十八条:明确监管责任,金监总局与国资委实行联合监管与问责。

关键突破:流动性刚性管控、不良实质性化解、薪酬追索扣回与倒查、信息科技风险纳入全面风控。

针对问题:脱实向虚、期限错配、不良久悬、薪酬与风险脱钩、信息科技风控薄弱。

41. 中央企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国资委2024.06)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6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中央企业数据处理活动,强化数据安全全生命周期管控,保障数据资产安全与供应链安全。

核心要点:① 数据分类分级,清单化管理、重要数据标识、全生命周期管控;② 出境与共享审批,穿透核查、备案留痕、第三方鉴证;③ 双罚制与国产化替代,问责到人、供应链安全嵌入、与合规考核强挂钩。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覆盖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全流程处理活动。

  • 第四条:确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将数据划分为一般、重要、核心三级,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

  • 第五条:要求企业编制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明确责任主体,报国资委备案并每年更新。

  • 第七条:规定核心数据处理活动须落实四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重要数据处理活动落实三级及以上保护要求。

  • 第九条:明确数据出境需经穿透式合规核查,签订安全保障协议,重大数据出境事项报国资委审批备案。

  • 第十一条:数据共享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接收方安全能力进行评估,留存共享记录不少于3年。

  • 第十四条: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鉴证,评估报告报国资委备案。

  • 第十六条:推行数据安全双罚制,既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也追究企业负责人管理责任。

  • 第十八条:明确数据安全产品国产化替代要求,核心数据处理环节优先采用自主可控技术和产品。

  • 第二十条:将数据安全合规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相关情形清单管理。

关键突破:分级分类清单化、出境与共享穿透审批、双罚制落地、国产化与供应链安全嵌入。

针对问题:数据分级不清、出境与共享失控、审计缺位、供应链后门风险、问责宽松。

42.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与专业化整合的指导意见(国资委2024.08)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8月印发,核心定位是引导国有企业通过战略性重组与专业化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战略。

核心要点:① 横向合并同类项,减少同质化竞争、提升规模效应;② 纵向产业链协同,“链长”牵头、上下游整合、补链强链;③ 上市公司平台运作,分拆上市、并购重组市场化、低效无效资产出清闭环。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及地方国有重点企业的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及资产优化配置活动。

  • 第四条:建立重组整合重点清单,聚焦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大公共利益等关键领域。

  • 第五条:推行横向整合同质化业务机制,同一行业领域内国有企业优先实施合并重组,减少无序竞争。

  • 第七条:确立产业链“链长”企业负责制,由龙头国企牵头统筹上下游资源整合,推进补链强链延链。

  • 第九条:鼓励国有企业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开展分拆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注入等资本运作。

  • 第十一条:明确低效无效资产出清标准,建立出清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出清结果纳入企业考核。

  • 第十二条:重组整合过程中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备案程序,确保国有资产定价公允,防范流失。

  • 第十四条:要求重组整合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方案报出资人机构审批或备案。

  • 第十六条:建立重组整合效果评估机制,从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协同效应等维度开展后评价。

  • 第十八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依法保障各类资本平等权益。

关键突破:重组与整合清单化、上市公司平台常态化、“链长”负责制、出清与考核闭环。

针对问题:同质化竞争、产业链松散、非主业沉淀、出清缓慢、资本运作低效。

43.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的通知(国资委/财政部2024.09)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24年9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行为,强化资产质量管理,防范利润操纵和国有资产流失。

核心要点:① 减值测试常态化,按季度/年度开展、模型标准化、证据链闭环;② 核销前保全与追偿,账销案存、尽职追偿、第三方鉴证;③ 问责到人,与决算审核、审计、考核强挂钩,防止利润操纵。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各类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

  • 第四条:实行减值测试常态化机制,季度末对重大资产开展减值测试,年末全面开展减值测试。

  • 第五条:统一减值测试模型标准,明确减值迹象判断标准、可收回金额计量方法。

  • 第七条:要求减值测试需留存完整证据链,包括市场调研数据、第三方评估报告、内部审批文件等。

  • 第九条:资产核销前必须履行保全和追偿程序,采取法律诉讼、债务重组等方式尽职追偿。

  • 第十条: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制度,核销资产后续追偿权保留,建立追偿台账动态跟踪。

  • 第十一条:重大资产核销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鉴证报告,鉴证结果作为核销审批依据。

  • 第十四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情况纳入年度决算审计重点范围,审计结果报出资人机构。

  • 第十六条:明确利润操纵行为认定标准,对通过少提或多提减值调节利润的严肃追责。

  • 第十八条:将资产减值管理成效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直接挂钩。

关键突破:减值测试与核销标准化、证据链刚性、账销案存与追偿闭环、第三方鉴证与问责穿透。

针对问题:减值计提不足、核销随意、账销案不存、追偿不力、利润操纵、国资流失。

44.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集团担保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委2024.10)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10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国有企业集团担保行为,强化担保风险防控,保障企业稳健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

核心要点:① 担保范围与限额,集团内为主、超股比从严审批、合并净资产50%上限;② 反担保与追偿,强制反担保、台账化管理、追偿闭环;③ 动态监测与问责,季报制度、穿透核查、问责到人。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对外担保、关联担保等各类担保活动。

  • 第四条:严格限定担保范围,以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担保为主,原则上禁止为集团外无产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

  • 第五条:设定担保总额限额,集团整体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合并净资产的50%。

  • 第七条:实行超股比担保从严审批制度,对持股比例低于50%的子企业担保需经集团董事会审议。

  • 第八条:强制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额度不低于担保金额,明确反担保资产权属。

  • 第十条:建立担保台账动态管理机制,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反担保等信息。

  • 第十二条:实行担保风险季报制度,集团每季度汇总担保风险情况,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对被担保方开展穿透式风险核查,重点监测其偿债能力和经营状况。

  • 第十六条:建立担保追偿闭环机制,逾期担保需及时启动追偿程序,追偿情况纳入考核。

  • 第十八条:实行担保责任终身问责制,对违规担保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关键突破:限额刚性、超股比审批备案、集团外禁止、动态监测与季报、追偿问责到人。

针对问题:担保泛滥、超股比失控、集团外无序、反担保缺失、追偿不力、风险外溢。

45. 中央企业境外合规管理指引(修订版)(国资委2024.11)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11月修订印发,核心定位是强化中央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防范国别风险和合规风险,保障境外业务稳健发展。

核心要点:① 国别风险清单化,覆盖制裁、汇率、地缘、法律等,投前—投中—投后闭环;② 本地化合规,反腐败、反洗钱、数据隐私、贸易管制嵌入业务流程;③ 重大事项报备与问责,境外法律纠纷台账、穿透报备、容错与追责并行。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对外贸易、对外承包工程等各类境外经营活动。

  • 第四条:建立国别风险动态清单制度,覆盖制裁、汇率、地缘政治、法律法规等风险,定期更新。

  • 第五条:境外投资实行投前合规尽调制度,全面核查目标国合规要求,形成尽调报告。

  • 第七条:建立投前—投中—投后合规管理闭环,投中动态监测合规风险,投后开展合规评审。

  • 第九条:要求境外业务嵌入本地化合规要求,重点落实反腐败、反洗钱、数据隐私、贸易管制等规定。

  • 第十一条:设立境外合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合规人员,明确合规负责人职责。

  • 第十三条:建立境外法律纠纷台账,实行闭环管理,重大法律纠纷及时向国资委报备。

  • 第十五条:重大境外经营事项实行穿透式报备制度,包括重大投资、担保、关联交易等。

  • 第十七条:明确境外经营容错情形清单,对合规前提下的探索性失误可免予追责。

  • 第十九条:将境外合规管理成效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合规失控的严肃追责。

关键突破:国别风险清单化、投前—投中—投后闭环、本地化合规嵌入、重大事项穿透报备。

针对问题:国别风险评估不足、投后失控、合规本地化薄弱、纠纷处置滞后、问责宽松。

46.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与处置的若干意见(国资委/金监总局2024.12)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2月印发,核心定位是强化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规范债务处置流程,防范化解重大债务风险。

核心要点:① 负债率分类管控,设定行业警戒线/管控线、穿透统计、隐性债务清零;② 到期债务台账与展期重组,建立专班、预案先行、标准化操作;③ 考核问责闭环,防止新增隐性债务、风险处置不力追责到人。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债务管理与风险处置活动。

  • 第四条:实行负债率分类管控,按行业设定警戒线和管控线,高负债企业实行特别监管。

  • 第五条:债务统计实行穿透式管理,涵盖表内、表外及关联方债务,确保统计全面准确。

  • 第七条:严格落实隐性债务清零要求,禁止通过各类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 第八条:建立到期债务动态台账,按季度更新,提前3个月制定偿付预案。

  • 第十条:重大债务风险建立专项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债务展期、重组等处置工作。

  • 第十一条:规范债务展期重组操作标准,明确重组条件、流程和各方权利义务。

  • 第十三条:建立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设定风险阈值,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 第十五条:将债务风险管控成效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直接挂钩。

  • 第十八条:对新增隐性债务、债务风险处置不力的企业及责任人严肃追责。

关键突破:负债率分类管控、穿透统计与台账、展期重组标准化、隐性债务清零刚性、专班闭环处置。

针对问题:负债率高企、隐性债务化解难、到期违约频发、处置无序、问责宽松。

47.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修订)(人社部/国资委2025.01)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2025年1月修订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建立健全与企业效益、职工贡献挂钩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

核心要点:① 周期制管理,3年一个周期、滚动调整、与战略目标联动;② 分类管控与激励,核准/备案并行、研发/成果转化专项激励、向一线/关键岗位倾斜;③ 数字化监测,人工成本平台全覆盖、阈值预警、考核联动。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活动。

  • 第四条:实行工资总额周期制管理,以3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周期内工资总额实行总额控制、滚动调整。

  •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联动,周期目标与战略目标相匹配。

  • 第七条:实行分类管控模式,对公益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对商业类竞争型企业实行备案制。

  • 第八条:设立研发和成果转化专项激励资金,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单独管理。

  • 第十条:明确工资分配向一线岗位、关键技术岗位、核心管理岗位倾斜的具体要求。

  • 第十二条:建立人工成本数字化监测平台,实现工资总额、人工成本全流程监管。

  • 第十四条:设定人工成本预警阈值,超过阈值的企业需制定管控方案并整改。

  • 第十六条:工资总额发放与企业经营业绩强挂钩,效益下降时工资总额相应下降。

  • 第十八条:规范工资总额信息披露要求,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资总额管理情况。

关键突破:周期制替代一年一清、分类管控与备案制扩面、专项激励单列、数字化监测与预警。

针对问题:短期化、激励与效益脱钩、研发/转化激励不足、一线待遇偏低、人工成本失控。

48.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委托理财业务的通知(国资委/证监会2025.02)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国有企业委托理财业务行为,强化风险管控,防范投机套利和资金损失。

核心要点:① 资金来源与用途,仅限自有闲置资金、禁止投机、服务主业;② 风险与集中度管控,风险等级限额、集中度阈值、穿透尽调与止损;③ 审批与披露,董事会审批、定期报告、审计监督、问责到人。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开展的理财、投资顾问等各类委托理财业务。

  • 第四条:限定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闲置资金,严禁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开展委托理财。

  • 第五条:禁止开展投机性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范围限于低风险、流动性强的产品。

  • 第七条:实行风险等级限额管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设定不同投资额度上限。

  • 第八条:设定集中度管控阈值,单一金融机构委托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

  • 第九条:委托前需对金融机构开展穿透式尽调,评估其资质、风控能力和过往业绩。

  • 第十一条:建立止损机制,设定亏损阈值,达到阈值立即终止委托并启动追责。

  • 第十三条:重大委托理财业务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必要时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 第十五条:实行委托理财业务定期报告制度,每月向集团报送进展,每年纳入审计重点。

  • 第十八条:对违规开展委托理财、造成资金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关键突破:风险等级与集中度限额、穿透尽调与止损、董事会审批与披露闭环、定期审计与报告。

针对问题:资金空转、投机套利、集中度过高、止损不力、披露不规范、损失扩大。

49.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指导意见(国资委2025.03)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5年3月印发,核心定位是引导中央企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步伐,落实“双碳”目标,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核心要点:① 能耗双控与碳减排目标刚性,年度分解、考核闭环、数字化监测;② 技术攻关与绿色供应链,CCUS/储能/氢能清单化攻关、绿色采购与供应商分级;③ ESG披露与鉴证,统一口径、第三方鉴证、与考核薪酬联动。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绿色低碳转型相关经营活动。

  • 第四条:实行能耗双控与碳减排目标刚性管理,将目标年度分解至各级子企业。

  • 第五条:建立绿色低碳数字化监测平台,实时跟踪能耗和碳排放量。

  • 第七条:设立绿色技术攻关清单,重点推进CCUS、储能、氢能等关键技术研发。

  • 第八条:要求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体系,推行绿色采购,对供应商实行绿色分级管理。

  • 第十条:加大绿色投资力度,绿色产业投资占比逐年提升,纳入企业投资考核。

  • 第十二条:规范ESG信息披露要求,统一披露口径和指标体系,每年发布ESG报告。

  • 第十三条:ESG报告需经第三方机构鉴证,提升信息披露公信力。

  • 第十五条:将绿色低碳转型成效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直接挂钩。

  •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利用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绿色金融工具支持转型发展。

关键突破:双控与碳减排考核刚性、技术攻关清单化、ESG披露与鉴证、绿色金融工具嵌入。

针对问题:能耗超标、碳减排滞后、技术储备不足、ESG披露不规范、考核宽松。

50.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国资委2025.04)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2025年4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行为,明确数据资源确认、计量和披露标准,保障会计信息质量。

核心要点:① 分类确认与计量,区分自用与对外交易数据,明确入账与后续计量口径;② 减值测试与披露,定期测试、证据链闭环、信息披露标准化;③ 与数据安全/合规联动,审计鉴证嵌入、问责到人、防止数据资产流失。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

  • 第四条:将数据资源分为自用数据资源和对外交易数据资源,实行分类会计处理。

  • 第五条:明确自用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和入账价值计量标准。

  • 第六条:对外交易数据资源确认为存货或无形资产的判定标准,规范后续计量方法。

  • 第八条:要求企业定期开展数据资源减值测试,至少每年年末进行一次。

  • 第九条:明确数据资源减值测试证据链要求,包括价值评估报告、市场调研数据等。

  • 第十一条:规范数据资源处置会计处理,明确处置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 第十三条: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需嵌入数据安全合规核查,不合规数据资源不得确认入账。

  • 第十五条:明确数据资源信息披露标准,包括类别、金额、减值、安全合规等信息。

  • 第十八条: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情况纳入审计重点,对违规处理的严肃追责。

关键突破: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标准化、减值与披露刚性、审计鉴证嵌入、与数据安全闭环。

针对问题:数据资产化无序、计量与披露口径不一、减值缺失、审计缺位、价值与风险脱钩。

51.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国资委/审计署2025.03)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审计署,2025年3月修订印发,核心定位是强化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与工作流程,提升内部审计精准性与有效性,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核心要点:① 机构与人员保障,要求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保障审计经费;② 审计范围扩容,覆盖财务收支、重大投资、合规管理、风险管控等全领域;③ 结果运用强化,审计发现问题实行整改闭环,结果与考核、问责、任免强挂钩。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管理活动。

  • 第四条:要求企业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其他部门合并设置,保障审计独立性。

  • 第五条: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职责,覆盖财务收支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合规管理审计、风险管控审计等。

  • 第七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配备标准,专职审计人员占企业员工比例不低于1%,并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 第九条:内部审计经费实行单独预算管理,保障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 第十条:建立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制度,审计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 第十二条: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明确审计立项、实施、报告、整改等环节的操作标准。

  • 第十四条:实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闭环机制,建立整改台账,定期跟踪整改进度,整改结果纳入考核。

  •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考核、任免、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

  • 第十八条:对内部审计工作失职、瞒报审计发现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关键突破: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保障、审计范围全覆盖、整改闭环管理、结果运用多元化。

针对问题:内部审计机构不独立、审计范围狭窄、审计结果运用不足、整改不到位、风险预警作用薄弱。

52.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国资委/知识产权局2025.05)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5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全流程,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防范知识产权侵权与流失风险。

核心要点:① 创造与布局强化,建立知识产权清单化管理,重点布局核心技术领域专利;② 运用与转化赋能,鼓励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与质押融资,提升知识产权价值;③ 保护与风险管控,建立侵权监测与应对机制,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合规考核。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活动。

  • 第四条:建立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制度,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制定知识产权布局方案。

  • 第五条:实行知识产权清单化管理,分类梳理核心、重要、一般知识产权,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 第七条:重点围绕核心技术领域开展专利布局,形成专利组合,提升技术壁垒。

  • 第八条: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运用活动,提升知识产权经济价值。

  • 第九条:支持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拓宽融资渠道,相关融资成本纳入企业创新投入考核。

  • 第十一条: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监测机制,定期开展市场监测,及时发现并应对侵权行为。

  • 第十二条: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流程,明确侵权应对预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 第十四条:将知识产权管理成效纳入企业科技创新与合规管理考核体系。

  • 第十八条:对知识产权管理失职、导致知识产权流失或侵权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关键突破:知识产权战略化布局、清单化管理、多元化运用、侵权监测与应对闭环。

针对问题:知识产权布局散乱、运用不足、保护不力、管理体系缺失、流失风险突出。

53. 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科技部/国资委2025.05)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2025年5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流程,强化转化激励与风险管控,提升科技成果产业化水平,助力国有企业打造创新主体。

核心要点:① 转化流程标准化,明确成果评估、定价、交易全流程要求,强化第三方鉴证;② 激励机制市场化,允许核心团队持股、转化收益提成,单列激励资金不计入工资总额;③ 风险管控闭环,建立转化项目台账,实行投前尽调、投中监测、投后评价。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各类科技创新成果(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等)的转化活动。

  • 第四条:建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清单制度,对符合国家战略的成果实行优先转化、重点扶持。

  • 第五条:规范成果转化评估流程,重大成果转化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价值评估并出具鉴证报告。

  • 第七条:明确成果转化定价机制,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结合市场需求、产业化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 第九条:允许核心研发团队通过持股、分红等方式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提成比例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30%。

  • 第十条:成果转化激励资金单列管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保障激励政策落地。

  • 第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项目动态台账,详细记录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收益情况等信息。

  • 第十四条:实行成果转化项目投后评价机制,从技术成熟度、市场效益、产业化水平等维度开展评价。

  • 第十六条:鼓励国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转化平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与成果产业化。

  • 第十八条:将成果转化成效纳入企业科技创新考核体系,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团队评优直接挂钩。

关键突破:转化流程标准化与第三方鉴证、市场化激励机制落地、激励资金单列、投后评价闭环。

针对问题:成果转化流程不规范、激励不足导致转化动力弱、定价公允性不足、转化风险管控缺失。

54.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工信部2025.06)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6月印发,核心定位是强化国有企业供应链全链条安全管控,防范供应链断裂、卡脖子风险,提升供应链自主可控、韧性安全水平。

核心要点:① 风险分级管控,建立供应链风险清单,对核心环节、关键供应商实行穿透式监测;② 自主可控提升,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国产化替代清单化推进,培育本土供应商;③ 协同应急机制,建立供应链应急储备,与上下游企业共建协同响应体系。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等全供应链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

  • 第四条:建立供应链风险动态清单制度,覆盖地缘政治、原材料短缺、技术卡脖子等各类风险。

  • 第五条:对关键供应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核心供应商需开展穿透式尽调并定期复核。

  • 第七条:制定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国产化替代清单,明确替代时间表与责任主体。

  • 第八条:要求核心供应链环节优先采用自主可控产品和技术,国产化替代比例纳入考核。

  • 第十条:建立供应链安全监测平台,实时跟踪核心供应商经营状况、原材料供应等关键信息。

  • 第十二条:建立供应链应急储备机制,对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实行定额储备。

  • 第十四条:鼓励国有企业牵头组建供应链协同联盟,与上下游企业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提升协同韧性。

  • 第十六条:将供应链安全管理成效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供应链断裂导致重大损失的严肃追责。

  • 第十八条: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技术赋能等方式培育本土优质供应商,完善供应链生态。

关键突破:供应链风险清单化与穿透监测、国产化替代清单化、应急储备与协同联盟、考核与追责联动。

针对问题:供应链风险识别不足、核心环节对外依赖度高、应急响应能力弱、本土供应商培育滞后。

55.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办法(国资委/民政部2025.07)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2025年7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明确社会责任履行重点,强化信息披露与监督考核,推动国有企业主动践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

核心要点:① 责任清单明确,聚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员工权益、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② 管理体系标准化,要求企业建立专门责任管理机构,制定年度行动计划;③ 披露与考核闭环,实行社会责任报告年度发布与第三方鉴证,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与履行活动。

  • 第四条:明确社会责任履行重点领域,涵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员工权益保护、乡村振兴、公益慈善等。

  • 第五条:要求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 第七条:企业需制定年度社会责任行动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责任主体。

  • 第九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

  • 第十条: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将碳减排、污染物治理等目标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实行常态化管控。

  • 第十二条:规范员工权益保护,明确薪酬福利、职业健康、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最低保障要求。

  • 第十四条:要求企业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履行情况,重大事项需专项说明。

  • 第十五条:社会责任报告需经第三方机构鉴证,提升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公信力。

  • 第十八条:将社会责任履行成效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团队评优直接挂钩。

关键突破:社会责任领域清单化、管理体系标准化、披露鉴证刚性化、考核薪酬强联动。

针对问题:社会责任履行碎片化、管理体系缺失、信息披露不规范、考核约束不足。

56. 中央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管理办法(国资委2025.08)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5年8月印发,核心定位是引导中央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规范转型过程中的资源配置、风险管控与成效评估,提升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水平。

核心要点:① 转型规划刚性,要求企业制定3年转型规划,明确核心指标与实施路径;② 资源配置倾斜,设立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研发投入享受税收优惠与考核加分;③ 风险与成效管控,建立转型项目台账,实行成效评估与问题整改闭环。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数字化转型相关经营管理活动。

  • 第四条:要求企业制定数字化转型3年专项规划,明确转型目标、核心指标、实施路径和保障措施。

  • 第五条:转型规划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国资委备案,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 第七条:企业需设立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年度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并逐年提升。

  • 第八条:数字化转型研发投入享受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投入纳入企业科技创新考核。

  • 第十条:建立数字化转型项目动态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成效产出等信息。

  • 第十二条:明确数字化转型核心指标体系,包括数据治理达标率、业务数字化覆盖率、智能化应用成效等。

  • 第十四条:实行数字化转型成效年度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估并出具报告。

  •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与数字经济领军企业合作,共建转型平台,联合开展技术创新。

  • 第十八条:将数字化转型成效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转型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考核加分。

关键突破:转型规划刚性化与备案制、专项资金保障与税收激励、核心指标体系化、第三方成效评估。

针对问题:转型规划缺失、资源投入不足、转型方向不明确、成效评估缺乏标准、风险管控薄弱。

57.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管理的通知(国资委/财政部2025.09)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25年9月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行为,明确持股范围、比例与退出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核心要点:① 持股范围与比例管控,限定核心骨干持股,单一企业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② 入股与退出规范化,明确入股资金来源合规要求,建立任期制退出、离职强制退出机制;③ 监管与问责闭环,持股情况纳入审计重点,对违规持股、利益输送等行为严肃追责。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职工持股管理活动,不含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份持股。

  • 第四条:限定职工持股范围,仅限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普通职工不得参与持股。

  • 第五条:设定职工持股比例上限,单一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单个职工持股比例不超过1%。

  • 第七条:明确职工入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严禁使用信贷资金、企业资金或违规集资入股。

  • 第八条:规范职工持股定价机制,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净资产评估值。

  • 第十条:建立职工持股任期制,持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任期届满可按规定转让或续持。

  • 第十一条:明确职工离职强制退出机制,离职后6个月内须完成持股转让,转让价格按市场化原则确定。

  • 第十三条:职工持股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审计重点范围,审计结果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 第十五条:禁止职工利用持股身份从事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违规活动,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 第十八条:将职工持股管理规范情况纳入企业治理考核,对违规管理导致国资流失的严肃追责。

关键突破:持股范围精准限定、比例刚性管控、退出机制标准化、审计与追责联动。

针对问题:持股范围过宽、比例失控、资金来源违规、退出机制缺失、利益输送风险。

58. 国有企业境外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资委/外交部2025.10)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外交部,2025年10月印发,核心定位是强化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保值增值责任,防范国别风险与经营风险,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核心要点:① 责任体系闭环,明确境外机构负责人保值增值第一责任,实行任期考核与离任审计;② 风险管控穿透,建立国别风险动态评估机制,重大境外投资实行投前尽调与投后监测双重管控;③ 监督与追责强化,境外资产纳入年度审计与专项巡视,对保值增值不力的严肃追责。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拥有或控制的各类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 第四条:确立境外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境外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资产安全与增值直接负责。

  • 第五条:设定境外资产保值增值核心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保障率等。

  • 第七条:建立国别风险动态评估机制,定期发布国别风险等级,作为境外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 第八条:重大境外投资项目需开展双重尽调,由内部专业团队与第三方机构联合出具尽调报告。

  • 第十条:建立境外资产动态监测平台,实时跟踪资产运营、财务状况、风险变化等信息。

  • 第十二条:实行境外机构负责人任期考核制,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任期考核核心内容。

  •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负责人离任时须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离任评价与责任追究的依据。

  • 第十五条:境外资产纳入企业年度审计与国资委专项巡视范围,确保监管全覆盖。

  • 第十八条:对境外资产保值增值不力、造成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关键突破: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地、国别风险动态评估、双重尽调与穿透监测、任期考核与离任审计联动。

针对问题:境外资产责任不清、国别风险评估不足、投后管控缺失、保值增值考核宽松、问责不力。

59. 中央企业绿色能源投资管理指引(国资委/发改委2025.11)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11月印发,核心定位是引导中央企业规范绿色能源投资行为,聚焦风电、光伏、氢能等清洁能源领域,强化投资风险管控,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核心要点:① 投资方向聚焦,明确绿色能源重点投资领域,禁止投向高耗能、高污染项目;② 投资标准刚性,设定项目能效、碳减排等核心指标,实行投资项目清单化管理;③ 风险与效益管控,建立绿色能源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管,考核结果与薪酬联动。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中央企业开展的风电、光伏、氢能、储能、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领域投资活动。

  • 第四条:建立绿色能源投资重点清单,对符合国家能源战略的项目实行优先审批、资源倾斜。

  • 第五条:禁止中央企业投资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能源项目,已投项目加快退出。

  • 第七条:设定绿色能源投资项目核心指标,包括单位能耗、碳减排量、投资回报率等,未达标的项目不得立项。

  • 第八条:绿色能源投资项目需开展节能审查与碳足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立项审批的必要条件。

  • 第十条:建立绿色能源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台账,覆盖立项、建设、运营、退出全环节。

  • 第十二条:鼓励中央企业开展绿色能源技术创新,相关研发投入纳入企业科技创新考核加分项。

  •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利用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金融工具筹集绿色能源投资资金。

  • 第十六条:实行绿色能源投资成效年度评估机制,重点评估项目能效、碳减排与经济效益。

  • 第十八条:将绿色能源投资成效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直接挂钩。

关键突破:投资方向清单化与负面清单管理、核心指标刚性准入、全流程台账监管、绿色金融工具嵌入。

针对问题:绿色能源投资方向分散、项目能效不高、碳减排成效不佳、投资风险管控薄弱。

60. 国有企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国资委/发改委2025.12)

制度基本信息:发布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12月修订印发,核心定位是规范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强化全流程监管,防范围标串标、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与安全。

核心要点:① 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文件标准化、投标评审留痕、结果公示常态化;② 资格审查与评标规范,明确审查标准、推行综合评估法、专家抽取随机化;③ 监督与问责强化,穿透式核查、信用联合惩戒、违规行为终身追责。

最关键10个条款

  •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外包等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 第四条: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实现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文件提交、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环节线上闭环操作。

  • 第五条:建立标准化招标文件库,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技术参数、评标标准等核心要素,减少自由裁量权。

  • 第七条:规范资格审查机制,实行资格预审与后审分类管理,审查标准需公开透明,严禁设置歧视性条款。

  • 第八条:推行综合评估法,从技术方案、质量标准、报价合理性、履约能力等多维度开展评标,量化评分指标。

  • 第十条:评标专家抽取实行随机化管理,从全国统一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信息严格保密,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结果需在指定平台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评标得分、中标金额等关键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 第十四条:建立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并实施联合惩戒。

  • 第十六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穿透式核查,重点排查围标串标、虚假投标、泄露保密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 第十八条:实行招标投标违规行为终身追责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薪酬扣减、岗位调整、禁业限制等处罚。

关键突破:全流程电子化闭环、招标文件标准化、评标专家随机化、信用联合惩戒与终身追责。

针对问题:围标串标频发、自由裁量权过大、流程不透明、履约监管缺失、问责不到位。


后记

写给改革路上的人们:

本文研究的60项国有企业核心制度,系统勾勒出新时代国企制度建设的重点方向与实践路径,既是新公司法精神与大合规理念在国企经营管理中的具象化落地,也是国企聚焦“五力三做两核心”深化改革的生动注脚。

这些制度的出台与实施,有效破解了国企发展中存在的治理边界模糊、风险防控薄弱、资源配置低效等问题,推动现代化企业制度从“框架构建”向“实质运行”跃升。

站在新的发展起点,国有企业仍需以制度为基、以合规为纲,持续推动制度体系迭代完善,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与落地成效,让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优势充分转化为发展效能,在服务国家战略、保障经济安全、推动产业升级中彰显更大担当,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筑牢制度根基。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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